放生蚯蚓的真实感应_国家宗教局发文:这些放生形式要禁止了

发布时间:2022-10-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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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规范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活动。全文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关于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生)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厅(局)、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宗教局: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恢复自然水生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流活动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宗教放生活动的逐渐增多,宗教界的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生)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倡导关爱生命、关爱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有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积极作用,还会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依规予以释放。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申报放流(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流(增殖放流)的水产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放流(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二,进一步宣传科学生态观,科学合理发布。

水生生物的增殖和释放关系到水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根据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放流(增殖放流)的水域、种类、规模和时间;用于放流(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为原生物种。禁止使用杂交物种、选种繁育、外来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流(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三,进一步规范流行行为,以慈悲、文明之心释放。

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开展放生活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和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贴近水面放流,要利用滑道等有条件的设施,减缓水对鱼苗的冲击,减少机械损伤,杜绝抛掷或“高空”倾倒,保证放流效果。要简化放流(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场地布局,及时收集和清理放流活动中的塑料袋、泡沫盒等废弃物,维护放流(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

第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协调机制。渔业部门应加强对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的业务指导

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的重要宣传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宗教界开展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活动时,可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水生生物标本和实物展示、发放科普小册子、安排专业人员讲解等方式,普及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知识。倡导合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的理念。同时可以根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解释,引导信徒以慈悲心关爱学生,合理释放,进一步

放生蚯蚓的真实感应_国家宗教局发文:这些放生形式要禁止了

六、加强放生(增殖和放生)知识培训。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宗教界放生(增殖放生)培训,充分利用宗教寺庙宣传栏、内部资料、佛事活动和讲座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生)专题培训,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的培训教材,让宗教界人士和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生)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工作水平。

农业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原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文规范水生生物放流(增殖放流)


参考资料
放生果报
放生时间
放生回向
放生心得